行业动态
2022-11-05 14:09:06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CPPCC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商用车主动安全系统安装的建议》提案进行了回应。答复如下:
一、汽车主动安全系统有助于提高汽车安全性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制定车辆主动安全系统的相关标准对统一车辆安全性能要求具有重要作用。
自2017年以来,国家开始制定盲点监测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车道保持系统和夜视系统等主动安全系统的标准,相关标准已覆盖国家标准中规定的N2和N3车辆。交通部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明确要求,长度超过9米的营运客车应当按照JT/T 883标准配备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和前向碰撞预警系统,并明确规定了13个月的过渡期。2018年1月1日,国家标准委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到2020年,车辆高度大于3.7m,无乘客站立区的机动车必须安装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到2021年,长度超过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到2022年,长度超过11米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配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2020年,交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明确要求,自5月1日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202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工信部发〔2021〕103号)也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辅助系统纳入相关要求,将对主动安全相关系统产品和市场起到全国统一的监管目标。
因此,目前本市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已经安装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系统和设备。本市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部分客车、重型货车(总质量12吨以上的一般货运车辆)等营运车辆安装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部分客车安装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水平,在商用车上增加安装主动安全系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在机动车登记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没有地方立法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整车出厂后应当安装相关系统。实车与原车型公告和车辆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整车出厂或车辆注册后,视为非法改装。登记后安装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责令整改。所以主动安全系统只在整车出厂时配备,即升级后的车辆加装配置,整车出厂注册后不允许安装。
第二,在事故防控方面。商用车的概念涵盖范围很广,至少包括“两客一危”、重型普通货车、货车、搅拌车、渣土车。这些车辆对于主动安全系统具有不同的特性和不同的要求。本市部分重点运输企业在400余辆新型渣土运输车中开发应用了前端防撞主动预警装置。它们在车辆制造时就已经配备了前端防撞主动预警装置,这些装置具有雷达感应报警、实时视频监控和主动制动以避免风险。当车速在15km/h以上时,可实现车辆前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相对距离过近时主动制动的功能。根据用户反馈,相关设备具有良好的同步预警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摄像头镜头容易被灰尘弄脏,频繁的报警声提示容易引起驾驶员的听觉疲劳(当车辆停在人行横道前等红灯时,车前行人经过时会触发报警)。同时,主动制动系统应用于大型客车和货车时,也存在一些隐患。在载人载物的情况下,车载系统采取的突然紧急制动措施可能会造成二次伤亡。正因如此,目前本市只有合法营运的重型泥头车逐步更新为上述新型渣土运输车,相关设备已在整车出厂时嵌入标配。但要在其他商用车上推广,技术上还是有难度的。
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关注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修订情况,围绕标准修订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根据主管部门的需求和技术发展水平,适时启动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市交通管理部门将不断推动企业探索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系统和设备。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工信部门研究完善相关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同时在满足国家和本市车辆安全技术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相关重点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在做好车辆和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我市交警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车辆行驶安全技术设施升级,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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